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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類消防設施的報廢及年限相關要求

本文內容涵蓋消防設施報廢年限、報廢情形以及維護周期要求。豐富業務知識,提升自身專業素養,讓自己成為專家是業務長遠發展的必由之路。

 

1 消防供配電設施

 

蓄電池達到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時應報廢,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變形、銹蝕、漏液等現象,經測試不具備使用功能的應報廢。

 

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

 

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。蓄電池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,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。沒有達到使用年限,但出現表面嚴重變形、銹蝕、漏液等情況時,也應報廢。

 

 

3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

 

組裝消防水箱如通過緊固螺栓或內補膠的方法處理后仍滲漏,或組件出現裂紋等缺陷應報廢。

 

消防水泵在零流量、額定流量下揚程不能滿足規范要求,經維修仍與設計偏離度大于10%時應報廢;柴油機消防泵啟動蓄電池無法正常充電的蓄電池應報廢。

 

氣壓給水裝置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。

 

水泵接合器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。

 

管網和支吊架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鋼管出現1處以上“砂眼”的管段應報廢。

 

閥門、止回閥、電動閥、電磁閥、水泵控制閥出現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維修后仍漏水的應報廢。

 

減壓閥本體、法蘭銹蝕面積達到1/3應報廢,無法更換同規格配件或更換后仍不合格應報廢。

 

 

出現以下情況的安全閥、過濾器、壓力表及附件,經維修無效的應報廢:

a) 安全閥開啟或回座壓力不在設計壓力范圍內或漏水;

b) 指針不能歸零且偏差超過±5%;

c) 表盤破碎、表盤刻度不清晰、抗震表漏液;

d) 過濾器本體銹蝕面積達到1/3,或濾網銹蝕面積達到1/3且無法更換同規格濾網。

e)室外消火栓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、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。

f)室內消火栓銹蝕面積達到 1/3 或維修后仍漏水應報廢。

 

 

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

 

a)報警閥組出現嚴重變形、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

 

b)水流指示器、信號閥本體出現嚴重變形或銹蝕、裂紋、電氣部件損壞無法修復時應報廢;噴頭濺水盤嚴重變形、熱敏器件附著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。

 

5 水噴霧滅火系統

 

a)噴頭有明顯損傷、變形、損壞無法修復或阻塞物、附著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。

b)雨淋閥組組件嚴重變形、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

 

6 細水霧滅火系統

a)噴頭有明顯損傷、變形、損壞無法修復或阻塞物、附著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。

b)區域閥組組件嚴重變形、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

 

7 消防炮滅火系統

 

消防炮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

 

8 泡沫滅火系統

 

a)泡沫比例混合裝置中的膠囊破損時應報廢。

 

b)泡沫比例混合器銹蝕無法修復時,應報廢。

 

c)泡沫噴頭、泡沫槍外觀出現碰撞變形或有明顯機械損傷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

 

d)泡沫罐罐體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

 

e)泡沫液達到使用年限時應報廢。

 

9 氣體滅火系統

 

 

經檢驗,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:

a) 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;

b) 查看出廠日期鋼印,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;

c) 查看出廠日期鋼印,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;

d) 水壓試驗不合格的;

e) 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跡的;

f) 其他經檢驗不符合 GB 13075、GB 13004、TSG R0004 相關規定的。

 

g)制冷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、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

 

h)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。

 

i)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時應報廢。

 

10 干粉滅火系統

 

經檢驗,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:

a) 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;

b) 查看出廠日期鋼印,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;

c) 查看出廠日期鋼印,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;

d) 水壓試驗不合格的;

e) 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跡的;

f) 經檢驗不符合GB 13075、GB 13004、TSG R0004相關規定的。

 

g)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。

 

h)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、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應報廢。

 

11 防煙排煙系統

 

風機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;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嚴重銹蝕、機械變形等情況,無法正常工作且無法維修時應報廢。

 

12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

 

a)應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,應報廢。

 

b)蓄電池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,達到使用年限時應報廢。沒有達到使用年限,但出現表面嚴重變形、銹蝕、漏液等情況時,也應報廢。

 

c)照明燈具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,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。

 

13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

 

消防應急廣播系統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的產品應報廢。報廢應按照 GB 29837 的規定執行。

 

14 消防專用電話系統

 

消防專用電話系統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的產品應報廢。報廢應按照GB 29837的規定執行。

 

15 防火分隔設施

 

a)防火門監控器、門磁開關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;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 29364 的相關規定進行功能試驗,檢驗合格方可使用。

b)電動閉門器、電磁釋放器使用壽命不超過2萬次,達到使用壽命應報廢;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 GB 29364 的相關規定連接防火門監控器進行功能試驗,檢驗合格方可使用。

 

16 消防電梯

 

消防電梯迫降按鈕、專用消防對講電話,損壞嚴重且無法維修時,應按報廢處理。

 

17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

 

a)居住建筑內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五年,商業和工業場所內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三年,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。

 

b)緊急切斷裝置使用年限為十年,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。

 

18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

 

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,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。

 

19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

 

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;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 GB 28184 的相關 規定進行功能試驗,檢驗合格方可使用。

 

20 滅火器

 

滅火器使用年限滿足以下要求應報廢:

a) 水基型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六年的;

b) 干粉滅火器、潔凈氣體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十年的;

c) 二氧化碳滅火器自出廠日期滿起十二年的。

 

 

滅火器維修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時應報廢:

a) 氣瓶(或筒體)內部有銹屑或內部表面有腐蝕的凹坑;

b) 氣瓶(或筒體)的聯接螺紋有損傷;

c) 氣瓶(或筒體)水壓試驗不符合要求。

 

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:

a) 永久性標識模糊,無法識別;

b) 滅火器氣瓶(或筒體)被火燒過;

c) 氣瓶(或筒體)嚴重變形;

d) 氣瓶(或筒體)外部涂層脫落面積大于瓶體(或筒體)總面積的三分之一;

e) 氣瓶(或筒體)外表面、聯接部位、底座有腐蝕的凹坑;

f) 氣瓶(或筒體)有錫焊、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;

g) 由非合法維修機構維修過的滅火器;

h) 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滅火器。

 

以上標準來源于《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》DB 11/T 1620-2019

 

 

 

創建時間:2021-11-01 14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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